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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网评:教师的合法权益岂能被强权随意剥夺

发布时间:2016-08-25  来源:中国公共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连日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刘伶利老师因患癌被开除一事被各大新闻媒体陆续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虽然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在其官方网站发表了《道歉信》,但却把“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混淆。“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而“解除劳动合同”却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这种错上加错、扰乱视听的做法难以平民愤。且环球网8月25日还报道,多名原博文学院教师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反映,他们与刘伶利一样,因为患病,有被学校开除的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在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下,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却多次违法开除患病教师,这到底是该学院班子集体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呢还是学院的掌权者一手遮天一意孤行呢?这是否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呢?如果不是刘伶利老师病逝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迫使学院公开道歉,这样的违法行为是否还将继续下去呢?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是塑造年青一代灵魂的工程师,也是一名普通的国家公民,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从1985年开始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就是希望全社会能形成“尊师重教、感恩戴德”的良好氛围。但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曝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他们的作为却与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不计后果,对广大教职圆工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笔者认为,对这种严重伤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深挖细查,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源,对肆意践踏法律,随意剥夺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员要坚决处理,还广大教师一个公道,让法律的阳光照射进那片阴暗的环境,让广大教师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作者:巩世明)

中国公共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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