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唐春月 宋祖慧)近日,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已生效。
2013年9月20日,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对魏某某与杨某某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后,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魏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水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负有执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四年间,始终故意逃避法院的查找和问询,采取多种理由和手段玩失踪、“躲猫猫”,故意逃避执行,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破坏了法院判决权威和执行权威,严重破坏了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在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通过家属积极支付执行款,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庭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本案是水富法院决战“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办结的首例拒执罪案件,通过用刑罚手段加大对逃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处,强化警示教育力度,使被执行人深刻认识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切实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向前发展。同时,也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诚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进而构建更有利有序的执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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