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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闹僵了,吃过的便饭能“秋后算账”吗?

发布时间:2025-06-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王某与张某原系房东与租客的关系,由张某承租王某的房屋,后双方因租房事宜发生争议,一气之下对簿公堂。王某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支付房屋租金,对此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后张某认为在其租赁王某房屋期间,自己一直在做饭,王某也吃了其三个月的饭,每天吃两顿,每顿饭按照盒饭标准计算,饭费就能达到三千多元。

  王某也认可吃了张某做的饭,但认为每顿饭价值也就几块钱,而且还称张某也吃了自己种植的蔬菜,那些玉米、萝卜、豆角也价值好几千元。双方争执不下,故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三个月的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认可吃了张某的饭,但张某与王某并未就饭菜单价、提供饭菜时间、具体食谱、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预先约定,法院认为在张某向王某提供饭菜之初双方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张某允许王某吃饭的行为应属好意施惠,因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1、什么是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并非法律行为。

  2、好意施惠的常见类型

  好意施惠的常见类型包括搭乘便车、为人指路、帮助搀扶、代为投递信件、帮别人指挥倒车、帮忙驾驶车辆、火车过站提醒、约定请人吃饭、邀请看电影等。

  3、好意施惠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好意施惠”时可从四个标准进行把握,一是行为本质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系基于友善互助的伦理动机;二是施惠方未收取物质利益,行为性质与有偿行为存在本质差异;三是以实现受惠方利益或便利为核心行为指向;四是双方均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愿。

  本案系因租赁合同关系衍生的饭费争议,张某与王某本就具有和睦共处的基础,双方未就饭菜价款进行预先约定,也没有接受法律约束力的意愿。因此,张某允许王某吃饭的行为应属好意施惠。

  4、好意施惠致损的责任承担

  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其与合同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双方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仅在事实上达成一致。本案中,张某邀请王某吃饭属于好意施惠,因此张某也就无权基于合同关系向王某主张饭费。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则有可能成立侵权之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但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因此对施惠方主观过错层面的要求较低,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此维护社会交往中无偿互助行为的善意本质,防止“人情债”导致人际交往功利化。

  好意施惠行为深嵌于我国社会的交往逻辑中,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其运行逻辑本在礼俗常情之间,但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会发生“好心办坏事”的情况。此时,施惠方和受惠方应以和为贵,秉持互谅互让的态度化解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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