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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头抢劫被同伙供出 广安区检察院抗诉成功

发布时间:2015-06-24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众全民讯(陈霞 江安)近日,一起四川省广安市由广安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抢劫案,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成功获改判。这是高检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广安区检察由控申部门提请抗诉的首例刑事申诉案件。

  2006年8月3日凌晨零时许,张某与黄某、林某三人窜至胡某出租房外,当胡某回家准备开门时,三人冲上去,持刀威胁胡某进入房间,抢走胡某银行卡并取现后分赃。原审判决认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同案犯林某归案并供述张某承头参与抢劫的事实,广安区检察院经对该刑事申诉案的审查,认为由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审认定的事实有错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据此,广安区检察院向广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获采纳。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撤消原案对张某的判决,同时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广安区检察院通过办理该案,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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